环球平台app

四川省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9月3日)

 发布时间:2024-09-28 07:25:37

来源:环球手机网官网

  

四川省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9月3日)

  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梨乡市场(文化宫巷子),垃圾桶离商铺太近且清运不及时;下水道堵塞,污水横流,卫生脏乱差,要求清理整治。

  经现场勘察,信访反映的“文化宫巷子”路段名为市场街,起于红军路中段工人文化宫,止于城郊中学后大门,长196米,宽4.8至7米,沥青混凝土路面。该路段东西两侧为梨乡农贸市场,道路前半段商铺售卖衣服及床上用品,后半段商铺售卖活鱼、家禽、肉类及熟食。该区域日均产生垃圾约1.25吨,县环卫局在梨乡市场西侧设置了1处垃圾转运站,并在市场街(文化宫巷)街口设置了1处垃圾箱。该垃圾箱位于市场街与红军路交叉路口,规格为0.5吨可卸式垃圾箱。

  1.信访反映“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梨乡市场(文化宫巷子)垃圾桶离商铺太近且清运不及时”问题,属实。

  经现场核实,群众反映的垃圾箱原本设置在红军路工商银行西侧。2017年初,为整治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县城区交通拥堵,红军路隔离护栏向外侧调整,道路不能够满足垃圾箱设置条件,只能将该垃圾箱转移至市场街与红军路交叉路口。由于市场街道路狭窄,客观存在离商铺较近的情况。

  根据调查,梨乡市场片区垃圾清运和保洁由成都高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以下简称高建公司)负责。对其清运区域,该公司使用2台钩背车,对63个可卸式垃圾箱每天早晚实行循环清运,平均每天清运2次。但是,由于梨乡市场人多车多、农副产品集散量大等因素,客观上存在垃圾清运不及时的情况。

  2.信访反映“下水道堵塞”的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实,信访反映的该路段下水道畅通,未发现堵塞情况。

  3.信访反映“污水横流”的问题,属实。信访反映的污水外流源头为城郊中学学生公寓负一楼门面,属于城郊中学自建污水管网。因梨乡市场路段车流量大,管网长期负荷,导致该处部分污水管网沉陷、脱落,污水沿着沉陷管网脱落缝从门面部位外流。

  4.信访反映“卫生脏乱差”的问题,属实。经现场核实,市场街客观存在卫生状况较差的情况,根本原因一是该处位于梨乡市场中段,部分市民卫生习惯尚未养成,垃圾到处乱丢;二是清扫任务重、难度大,存在不能及时清扫保洁的情况。

  责任部门:苍溪县政府;责任领导:苍溪县副县长 尹国剑;责任人:王琦、杜永章、王晓东、段平、尹邦文、安三勇、张安武。

  处理和整改情况:1.立即进行工程整治。(1)苍溪县将此段道路纳入2017年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民生工程。由苍溪县住建局牵头,苍溪县城司负责,立即启动施工设计等前期工作,确保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工(责任单位:苍溪县住建局、城司;责任人:王琦、杜永章;完成时限:12月底前);(2)苍溪县水务局牵头,苍溪县污水处理厂和城郊中学负责,对学生公寓处破损管网做维修,并在2017年9月底前新建一条长35米,直径110cm的PVC排水管,从污水外流源头(城郊中学学生公寓负一楼门面)处至原民政局大门口处污水井,接入城市排水主管网。(责任单位:苍溪县水务局、污水处理厂、城郊中学;责任人:王晓东、段平、尹邦文;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

  2.加大清运保洁力度。由苍溪县环卫局责成高建公司,对梨乡市场区域加大清运保洁力度。(1)8月28日下午对该段道路进行了一次彻底打扫冲洗,对该处垃圾箱进行了清洗消杀;(2)加大垃圾清收频率,由之前的每天早晚2次清运,调整为每天早、中、晚3次日常清运,同时也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做到随满随清;(3)加大保洁力度,每天对地面污水进行冲洗,并实行分段划片、打桩定位的责任制,对该路段实行两班倒,确保全天不少于15小时的持续保洁。(责任单位:苍溪县环卫局、高建公司;责任人:安三勇、张安武;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

  3.严肃追责,举一反三。(1)按照相关考核规定,对该片区管理责任人环卫所副所长黎天和扣减年度考核分值10分、对环卫所所长王镭扣减年度考核分值5分;(2)按照相关考核规定,对高建公司负责的红军路中段梨乡市场责任区,未按合同规定和要求,垃圾清运不及时、场地打扫不干净、卫生脏乱差的情况,对高建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责成高建公司向县环卫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3)苍溪县将以此次环保信访问题整改工作为契机,深刻反思、举一反三,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强化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常态化开展清洁城乡工作,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广元市苍溪县紫云工业园区内一甲醛生产厂商(钱龙林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环评批复,违法生产,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废水、废气直排,影响园区内员工的身心健康。

  信访反映的“甲醛生产厂商(钱龙林化工有限公司)”实为苍溪县钱龙林化有限公司,位于苍溪经开区紫云工业园,于2010年10月9日工商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8。法人代表:高炯达。苍溪县钱龙林化有限公司4万吨/年甲醛生产线日取得环评批复(苍环建函〔2012〕88号),2013年8月6日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苍环验〔2013〕5号)。主要生产工艺为“甲醇→蒸发器蒸发→混合→经银触媒氧化反应→甲醛成品”。该公司北侧有四川西南华晖工业有限公司、四川艾力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苍溪县丰川机械有限公司、苍溪县中川涂料有限公司、苍溪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西侧为悬岩,东侧为山坡,南侧为苍溪县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停建已有数年,为园区最高点),苍溪县钱龙林化有限公司位于园区南方,位置为整个园区第二高点,仅次于苍溪县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1.信访反映“未取得环评批复,违法生产”问题,不属实。经核实,苍溪县钱龙林化有限公司甲醛生产线日取得环评批复(苍环建函〔2012〕88号),2013年8月6日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苍环验〔2013〕5号)。2.信访反映“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废气直排

  ”问题,属实。苍溪县钱龙林化有限公司甲醛生产线项目采用甲醇氧化法生产甲醛,甲醛用水吸收为产品甲醛水溶液。有废气产生,废气中含有大量可燃气体,主要是氢气,废气通过尾气锅炉燃烧后生成水蒸气,对大气无污染。经查阅该公司甲醛生产线项目有广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5年7月28日出具的广环监字(2015)第242JD04号监督性监测报告和四川恒宇环境节能检测有限公司2017年5月11日出具的川恒检字(2017)第076WT03号委托检测报告,显示其无组织废气甲醛指标达标。因为生产的基本工艺的原因,该项目甲醛生产设备重新开机时尾气湿度大,点火难以成功,存在短时直排废气(废气中含有少量甲醛、甲醇,主要成份为氢气)。3.信访反映“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废水直排

  ”问题,不属实。苍溪县钱龙林化有限公司甲醛生产线项目生产中产生液体(甲醛、甲醇水溶液)均作为生产原料回用,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垃圾污水经隔油池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苍溪县污水处理厂。4.信访反映“影响园区内员工的身心健康

  ”问题,不属实。经查阅该公司甲醛生产线项目相关监测报告,其无组织废气甲醛指标达标。8月31日,调查组走访了苍溪县钱龙林化有限公司及其周边企业7家10余人,受访人员反映该公司偶有排放有异味气体的情况,但次数不多,时间比较短,表示应该不会对园区内员工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是

  在非常工况条件下,即开车后到尾气锅炉运行前约有20分钟里尾气是直接排入内环境的,这部分污染无可避免”(摘自苍溪县钱龙林化有限公司甲醛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对此,苍溪经开区督促要求该公司扎实做好问题整改工作。(1)优化生产周期,最好能够降低开车次数,开车前或突发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苍溪经开区、苍溪县环保局,同时告知周边可能受一定的影响的企业;(2)开车时要注意仔细观察风向,尽量在西南风风向或无风条件下进行;(3)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最大化缩短每次开车尾气排放时间。尽可能取得周边企业及员工的理解,减小影响区域,降低影响程度。(责任单位:苍溪经开区管委会;责任人:张扬;完成时限:常态开展。)

  3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止。2009年7月22日,广元市红光页岩机砖厂年产3000万区匹页岩砖制造项目在利州环保局补办了环评手续(广利环函〔2009〕67号),由于盘龙镇行政管辖区域发生明显的变化(2013年7月盘龙镇由广元市利州区划归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2014年12月25日,该厂年产3000万匹页岩砖制造项目通过广元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区环保分局组织的环保竣工验收(广环开验〔2014〕04号)。因技术改造,该机砖厂于2017年8月2日起全面停产。1.信访反映“堆煤渣的场地无防洪堰”

  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该页岩机砖厂的煤矸石原料堆场位于公路边,堆放约180方煤矸石原料,部分原料堆放在堆棚外,原料堆场全部用防尘网进行了覆盖,未修建防洪围堰。

  ”问题,属实。经现场查看,该页岩机砖厂南面有两块农田和一口堰塘,农田和堰塘内无煤渣和砖头。近段时间我市连降大雨,该厂煤矸石渣堆场未建设挡墙和围堰,导致少量煤矸石渣通过雨水流入公路两侧的沟渠。3.

  ”问题,属实。在环评手续办理过程中,该厂断续生产。经走访周边住户,反映该厂生产中,偶尔存在煤烟、噪声扰民的问题。4.

  160万匹页岩空心砖。经调查,该厂于2017年8月2日起全面停产,并启动实施技术改造。5.信访反映“非法占地,毁掉基本农田达

  15亩”问题,不属实。该砖厂以有偿方式获得采矿权,开采矿种为砖、瓦用页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砖厂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并缴纳6.11万元土地复垦保证金,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为其审批了临时用地手续。因此,广元市红光页岩机砖厂用地是经批准使用,不存在非法占地。依据2011年

  9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11〕215号)文件批准的《广元市利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设计》(2006-2020年)和2011年11月14日经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府函〔2011〕215号)文件批准的《盘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设计》(2006-2020年),广元市红光页岩机砖厂所在片区的土地,已规划为矿山用地,因此,砖厂用地符合利州区盘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未占用或毁坏基本农田。是

  对煤矸石原料堆场修建防洪围堰,修建防雨蓬和围墙,并严格落实原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目前,该厂已于

  9月1日完成了公路边雨水沟的清理整治,正在修建防洪围堰、防雨蓬和围墙;(3)按审批的技改方案和环评批复完成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改和环保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广元市环保局,责任人:秦茂辉。整改时限:根据技改方案的时间确定)2。督促对厂区内外环境综合整治。(1)对厂区旁边的环境进行清杂去乱;(2)

  对厂区内的空地和进出厂接村道的道路进行硬化。(责任单位:盘龙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何城贤。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3。严肃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广元市红光页岩机砖厂原料堆放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治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造成堆放的煤矸石渣流失的行为,市环保局已依法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广环令〔2017

  〕26号)。对该厂涉嫌环境违法的行为,已立案调查(立案号:川环法广元立字〔2017〕29号)。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责任单位:广元市环保局,责任人:秦茂辉。)4.严格环境监管。加强对该砖厂停产时期、技术改造期间的跟踪检查,待其恢复生产后对其排放的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做监督性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责任单位:广元市环保局,责任人:秦茂辉。)

  3月7日,省环保督察组对垃圾处理厂进行了重点督察,对垃圾处理厂地下水观测井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指标均达到《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GB/T14848-93)中Ⅲ类评价标准。市环境监视测定中心站每半年对垃圾处理厂外排废水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其渗滤液处理设施出口水质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2017年4月26日,市环境监视测定中心站在无为水厂取水井上游100米处(嘉陵江断面)取地表水样进行监测,根据结果得出地表水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Ⅲ类。从垃圾处理厂在线监控设施看,其外排废水中COD、氨氮未超标。从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控设备情况分析,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后为达标外排,未对填埋场周边地下水造成污染,也未对嘉陵江水质造成影响。8月30日,市环境监视测定中心站再次对垃圾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地下水观测井水质实施了采样监测,并对在线监测设备做了比对(监测报告将于9月5日出具)。8月23日、28日,国家及省级环保督察人员前往垃圾发电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其存在相关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信访反映“广元无为天然饮用水厂因饮用水源地被污染,被广元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暂停了生产许可证延续验证,被迫停产,请求保护合法权益”

  经调查,2015年1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测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无为水厂(原水)感官和微生物指标等均达到相应的取水标准。2017年8月3日,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无为水厂取水井水质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取水井中水质监测指标均达标。2014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全市瓶桶装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认定无为水厂桶装水产品抽检不合格,经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发现无为水厂存在生产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产品自检制度不落实,水源水选择不合理(取水井处于上石盘涌水工程的淹没区)等问题,被责令整改并建议重新落实水源水的规划、选择和评估等工作,但无为水厂整改事项和新选水源水至今未予落实,并非因水源水被污染而暂停生产。无为水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16年5月到期,因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机构合并,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5月初,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副局长杨军在无为水厂许可证即将到期时曾多次电话提示企业负责人,但无为水厂一直未到主管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验证事项。无为水厂停产的原因:2015年10月28日,无为水厂向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交了停产申请。申请停产原因为:盘龙镇新民村村道施工(道路路面硬化处理)造成道路经常中断,以及广昭公路205线扩建施工,影响车辆通行,导致该厂运水车辆(重车)不能有效保证市场供水。否

  “四害”密度控制在正常范围内;(3)切实做好渗滤液的收集导排和监测工作,确保常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利州区环卫局,责任领导:戚晓东,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2.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利州区环卫局加强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镇、市环保局的沟通对接工作,协助指导新民村一组做好道路清扫保洁、环卫设施配置、环境药物消杀、村容村貌治理、饮用水质监测等工作。(责任单位:利州区环卫局,责任领导:戚晓东,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

  3.落实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由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镇政府与无为水厂做沟通,给予真心关怀,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并常态化加强对其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责任单位:盘龙镇政府,责任人:何城贤,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

  4.严格环境监管。市环保局将垃圾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等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点,纳入“

  双随机”执法系统,定期或不定时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人:蒋慧,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

  2015年开始,禹鑫公司纳入废水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2015年5月5日,县环境监测站对禹鑫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按照《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进行评价,监测结果表明:所测甲醛等4项监测指标均达标。但由于禹鑫公司生产过程中无生产性废水,所以从2016年开始未对禹鑫公司废水进行监测。1.信访反映“该厂不在化工工业园区,无规划环评”

  问题,属实。截至目前,剑阁县建成四川剑阁经济开发区,设立2个工业园区(普安工业园区和剑门工业园区),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剑阁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川环建函〔2013〕

  174号),普安工业园区产业定位以农副产品加工、屠宰及食品深加工为主;剑门工业园区产业定位以新材料、电子机电配套加工为主。禹鑫公司是化工类企业,故无法进入以上园区。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禹鑫公司规划建设审批于2007和2008年,当时规划环评还无相关强制性的法律要求。且至今剑阁县也未规划建设化工工业园区,所以也无相应园区规划环评。2.信访所反映“废水直排,严重影响环境

  ”问题,不属实。2017年8月28日,联合调查组现场进行调查时,由于销售淡季,当天禹鑫公司未生产。联合调查组对禹鑫公司整个工艺段及产排污环节比照环境影响评价文本进行了仔细核实,禹鑫公司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通过泵输送至吸收塔作吸收液,不外排。净下水(包括循环冷却水、锅炉汽包排水等),按照环评文件可直接进入雨水管网排放,但鉴于禹鑫公司生产时需要抽取河水制作软水,

  2017年2月26日县环保局向禹鑫公司提出进一步整改要求:将锅炉到反应器底部的冷凝水、汽包到生产用的蒸汽管线冷凝水、软水高位槽满后溢流出的软水等净下水全部通过管道收集到原水池,作为制作软水的原料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作农灌,不外排。禹鑫公司已对生产装置车间设置地沟、成品罐区设置防渗围堰,可用于完全收集事故废水和泄漏液。禹鑫公司自投产以来,从未发生过安全生产及泄露事故。是

  )鉴于剑阁县尚无化工产业园区,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准入门槛,暂不考虑化工项目的招商引资和入驻审批。(责任单位:剑阁县发改局、经信局、投资促进局;责任人:何波涛、李先义、周清炳;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2.各司其责,加强对禹鑫公司日常管理。(1

  )由剑阁县环境保护局加强对禹鑫公司废水、废气及环境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规范生产过程,严防“跑、冒、滴、漏”,要求所有净下水必须进行全面收集,回用于生产工艺段;督促禹鑫公司认真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环境应急物资贮备和更新、环境应急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并在剑阁县环保局指导下每年开展一次环境应急演练;(2)由剑阁县安监局加强对禹鑫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不发生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3)由城北镇政府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做好日常环境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存在的环境和安全问题。(责任单位:剑阁县环保局、安监局、城北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张怀军、赵新强、何开建;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

  2层,共14户)。该食堂于2009年6月开业,办理了《餐饮服务许可证》,面积100平方米(操作间,职工不在此就餐),厨房工作人员5人。信访反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利州分公司职工食堂油烟扰民问题,属实。经调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利州分公司职工食堂灶台上方安装有抽油烟机,外墙安装有排烟管道直上楼顶进行高空排放,厨房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该食堂由公司物业部管理,每季度聘请专业油烟清洗公司对抽油烟机、烟道等设备进行清洗和维护。

  9点,副局长贺云带领市城管执法支队分管领导和嘉陵大队执法人员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利州分公司职工食堂现场进行了核查,针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等行为,现场责令公司停业整改。29日上午10点,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工作会,安排部署食堂油烟监测。2.严格监测。8月

  29日上午11点,市环保局副局长宋仕新带领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会同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利州分公司职工食堂油烟排放进行了监测。经监测,油烟排放指标超标0.1倍。3.严格整改。8月

  28日,市城管执法局约谈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利州分公司负责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要求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其通报了油烟监测结果,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油烟设备改造,确保油烟达标排放。目前,该食堂整改工作已完成。(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人:贺云)

  信访反映“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代池发电厂偷排污水入普济河,污染严重”问题,不属实。

  8月4日停产检修,预计检修时间从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9月5日。8月5日,该厂将停产情况报告旺苍县环保局。旺苍县环保局于8月8日进行现场核查,证实该厂停产检修情况属实。经现场核实,该厂生产用水为间接冷却水,是直接从清江河抽取的河水,大部分循环使用,只有少量经过热交换的间接冷却水排放,由于间接冷却水生产过程不接触原料和产品,排入清江河的冷取水与抽取的河水水质无明显变化。8月28日,调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厂未生产,正在对锅炉加湿搅拌器进行检修,未发现生产废水有排放和偷排行为。

  (内有一采矿厂),此采矿厂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问题,不属实,“黄水排入渠江”问题,不属实;“砂石堵塞河道”问题,属实。(1)经调查核实,旺苍县湘板河建耀青石场矿山开采未超出林业部门批准范围,排危使用林地经林业部门按规定批准,未发现该矿存在破环生态环境行为。(2)经调查核实,旺苍县湘板河建耀青石场矿山开采项目不涉及水洗工艺,无生产废水产生,该矿碎石加工项目生产废水经三级过滤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未发现生产废水外排。(3)经旺苍县水务局核实,旺苍县湘板河建耀青石场矿山生产期间,采矿产生的弃渣、弃土流入溪沟,有侵占溪沟现象,虽不影响行洪安全,但存在水土流失情况。3.信访反映“省道

  212线古天村附近有养殖厂,臭气熏天”问题,属实。8月28日,经调查核实,黄洋镇政府对旺苍县玉才养殖家庭农场和旺盛达禽苗养殖场先后采取措施,正在实施关闭和拆除工作。一是两家养殖场进行圈舍类别、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和畜禽存栏量的清产核资。二是对畜禽养殖规模进行减量。旺苍县玉才养殖家庭农场生猪存栏量由106头减量到6头;旺盛达禽苗养殖场禽类存栏量由12480羽减量到1600羽左右。三是拆除部分养殖设施和消除污染源。旺苍县玉才养殖家庭农场猪舍已断水、断电,干粪堆积池顶棚及部分圈舍门栏已拆除,存放在未拆除的部分圈舍还有6头生猪,有部分干粪、沼液等污染源未清除。旺盛达禽苗养殖场育雏设备未拆除,存养约1600羽鸭苗。8月31日,调查人员再次对两家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黄洋镇政府已于8月28日晚上完成旺苍县玉才养殖家庭农场和旺盛达禽苗养殖场补偿核算工作;旺苍县玉才养殖家庭农场生猪全部处理,彻底终止养殖行为,圈舍内部分养殖设施已拆除,干粪堆积池干粪已全部清理;旺盛达禽苗养殖场已销售处理雏鸭,有序拆除圈舍内育雏设备。是

  旺苍县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代池发电厂停产时期的跟踪检查,待其恢复生产后对其排放的废水等污染物做监督性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作进一步处理。企业在停产期间加强对厂区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旺苍县环保局,责任人:杜晓蓉)(2)旺苍县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管理,加快推进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责任单位:旺苍县农业局,责任人:何茂华)(3)旺苍县加强对旺苍县厚坝砂石厂断电停产期间的跟踪管理,防止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如该厂不能满足恢复生产条件,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处理。(责任单位:旺苍县水务局,责任人:杨永)(4)旺苍县加强对全县煤矿的监管,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并对企业环保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企业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责任单位:旺苍县煤管局,责任人:吴鹏程)

  米范围内,河水污染非常严重”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旺苍县五权镇未设超限检查站,在其附近的金溪镇设有金溪超限检查站。调查组对金溪超限检查站附近两公里河道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有河水污染问题。经对五权镇政府、当地村干部、本地群众、金溪超限检查站职工进行走访,证实未发现金溪超限检查站附近河道河水被污染。5.信访反映“三江镇大坝村河边有处粉砂厂,污水直排入河

  ”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旺苍县厚坝砂石厂,该厂主要进行砂石加工生产,2013年12月通过县政府拍卖取得砂石开采权。因该厂未足额缴纳砂石拍卖价款,未实际取得采砂许可证,加之法定代表人苟元超于2014年6月意外死亡后,该厂在2016年底前零星生产一个月,只将原堆积在厂区附近的少量砂石料进行了加工。旺苍县水务局分别于2016年9月29日和10月26日,向该厂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产。旺苍县环保局2016年12月6日对该厂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3400元。县环保局于2017年1月3日函告电力公司对该砂厂实施断电。2017年1月17日县水务局会同县环保局、安监局、电业局等相关部门对该厂采取断电措施,该厂已于2017年1月停止生产。经现场检查,该厂的主要设施设备已拆除,还有部分机械未清理,因剩余设备老化和无砂石资源,该厂已不具备继续生产条件,未发现排放废水。是

  9月8日前)(2)责成县水务局于9月5日前对旺苍县湘板河建耀青石场造成的水土流失行为依法查处,并书面下达水土保持整改通知,督促企业于

  9月30前清理完冲沟内弃土废渣,保证行洪畅通。(责任单位:旺苍县水务局,责任人:张鹤、蔡青、王朝俊、杨智)(3)排危使用林地问题的处理。责成旺苍县湘板河建耀青石场在排危结束后6个月内,如需使用林地,须及时完善使用林地手续;若不需使用林地,立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先撒播芭茅草种,待土地熟化后种植树木,恢复生态。(责任单位:旺苍县林业和园林局,责任人:罗小林、朱开元)

  (4)2017年9月10日前,彻底拆除玉才养殖家庭农场、旺盛达禽苗养殖场畜禽养殖圈舍。

  日,经市水务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调查核实,三江发电站应为旺苍县竟成电站,在其附近只有旺苍县厚坝砂石厂一家砂石加工厂,无其他砂石加工企业。7.信访反映“旺苍县所有煤厂都偷排井下污水,直接入河

  ”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发现25家煤矿有井下水排放,经沉淀后,排入自然沟渠。7家煤矿无井下水外排。旺苍县环保局对25家煤矿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监测采样,并对PH值、氟化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六价铬、石油类、总铁、总锰等项目进行监测分析,监测报告(旺环监字(2017)第016QT01)显示:旺苍东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县红光煤业有限公司、广元泰峰矿业有限公司、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共5家煤矿企业外排废水超标。是

  (6)责成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对已建废水沉淀池中的污泥进行清理;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保持正常运转。(责任单位:旺苍县煤管局,责任人:左剑波)(7)责成旺苍县红兴煤业有限公司在离井下排水沟50m外煤坪处添加柴油,并确保添加柴油时不外溢。2017年9月10日前完成对被污染的井口排水沟进行清理。(责任单位:旺苍县煤管局,责任人:张迎春)(8)责成广元泰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对地面现有废水沉淀池进行加固维修;并新购一套污水处理设施增加对井下水的处理能力,确保污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旺苍县煤管局,责任人:左剑波)(9)责成旺苍县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对井口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对井下废水沉淀池和井下排水沟清掏。(责任单位:旺苍县煤管局,责任人:张迎春)3.严格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8月

  30日,旺苍县水务局对县湘板河建耀青石场在青石开采及生产加工过程中,将弃土、弃渣倾倒在溪沟内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旺水通〔2017〕水政字第005号)责令该企业立即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2)8月30日,旺苍县环保局对县东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县厚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县红光煤业有限公司、广元泰峰矿业有限公司、县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5家企业超标排放生产废水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审批书号(川环法旺环立字〔2017〕189号、190号、191号、192号、193号)。2017年9月1日,县环保局对这5家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旺环令〔2017〕189号、190号、191号、192号、193号),责令这5家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完成废水治理工作,确保生产废水达标排放。